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已全部进入“增值税时代”。 此次国家实施“增值税”改革是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完善财税体制的关键步骤。其重要性体现在4个方面:促进税收中性,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符合“税收中性”要求,将促进在全行业间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简化税收征管手续,降低征税行政成本;均衡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符合国际惯例、推进国际合作。 有助于推进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 自5月1日起,建筑业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原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可就“清包工”“甲供工程”及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下则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取哪种计税方法,企业一旦选定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之后,36个月不能更改,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助于将厂房建筑等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我国全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将建筑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下,其购进材料能够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抵扣。这样,企业将监督上游企业开具发票,从而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四重挑战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房地产业的上游,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合同签署等事项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未来或将面临利润压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适用的流转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从税率上看,11%的增值税税率较3%的营业税税率有较大上升;如果建筑企业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方式将增加的增值税负转移至下游(即假设收取的总价款保持不变),那么剔除11%增值税销项税后的营业收入将大幅低于“营改增”之前扣除营业税金后的净营业收入。 而在成本端,对于建筑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材料费等支出,实践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成本的降低可能幅度较小。因此,对于目前已经处于整体微利状态的建筑行业而言,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后其利润可能会面临压力。 与此同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在会计确认时须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由此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成本与税务管理面临新挑战。“营改增”后,每项成本或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及其具体的抵扣金额,将会对建筑企业的整体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测,才能够对工程成本做出比较准确的测算,这将使未来建筑企业的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基于建筑行业的现状,这一预测将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 “营改增”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比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一般更为细致和复杂,尤其是发票管理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建立一套增值税管理规范和增值税操作指引,通过系统化的手段对相关风险进行积极防控,这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有其必要性。 对于“老项目”的计税方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未必是“老项目”的较优纳税方式,需要结合主要物资采购情况、下游环节纳税人抵扣需求,测算不同处理的税负影响,选择适用政策。 目前来看,有些建筑企业宁愿选择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选择3%的征收率,很大原因是由于上下游可以抵扣。当然,具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几乎所有的影响因素后通过测算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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