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 ——基于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考量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法学评论 人气: 时间:2016-07-06
摘要:[12] 关于废除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方面的理由,前文已有交代,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此处认为应该废除网络证券交易行为税,而以所得税为中心构架网上证券税收体制,并不代表笔者支持美国在电子商务上提出的零税率方案,笔者并不赞同对网上证券交易实行免税政策,而只是依据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与...

总体而言,德国证券税收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1)形成了多环节课税的证券税制体系。针对有价证券的运动特点,在不同的环节设置不同性质的税种。对证券活动的多环节课税,不仅有利于与普通商品的课税相衔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更有助于加强对证券投资活动的税收调节、监督与管理。

(2)把稳定证券市场作为课税的重要目标。征收资本税、登记税,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控制外国公司的股票发行规模。根据有价证券的种类及转让行为的性质分别设计交易税并最终取消该税,取消归集抵免制、对某些特定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以及取消企业出售资产的资本利得税,都以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宗旨。如取消归集抵免制,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为德国股份公司约40%的股份为外国人持有,归集抵免制对他们不适用,不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国企业的股份。

(3)税制设计体现了税基宽、税负轻的特点。证券税收的课税范围比较广,不仅有股票、公司债券、出资证券、受益证券,甚至包括认股权证券。不仅对一级市场征收,也对二级市场征收。这就使得德国证券税制税基宽泛,为降低证券税收税负创造了条件。德国证券税收不仅税率较低,尤其在发行和交易环节的税率普遍较低,突出表现在对证券买卖的差价增益课税上,既有利于监管证券活动,又有助于鼓励证券投资。

(4)对证券买卖差价所得的课税甚为谨慎。这是由于这种增益不具规律性和可预期性,它是证券资产价格波动的结果,而证券资产价格的涨跌又受较多无法预测的因素影响,也可视为投资者承担风险得报酬。既然不允许人们将风险承担失败的损失全部从所得中扣除,那么对这种资本增益予以优惠也是合理的。

(5)力图克服对同一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对股利所得的课税,涉及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策略及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的衔接,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政策避免或减轻所得分配环节的重复征税和国与国之间的双重课税。德国长期以来采取“两率制”与归集抵免制相结合的办法来达到上述目的。2001年1月1日为了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取消了归集抵免制,恢复“古典”的公司所得税制,同时对股利实行税收优惠,对公司所获股利提供100%的免税,个人只需将其收到股利的50%包括在其应税所得中,同样有效地达到了上述目的。

(6)税收征管体现节省、便利的原则。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或委托承销人、经纪人、受让人代征;将股利所得一般都列入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对公司并入营业所得征公司所得税,对个人采用单项征收或综合申报。这样,既可节省征收费用,又便利纳税人缴纳。[5]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税收体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从财政收入为中心,向以宏观调控为中心转变

证券市场资金雄厚,交易频繁,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它具有筹措资金、产权重组、资产导向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其作用发挥与否,主要看其运行效率如何。证券税制最初多用来作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对证券市场投机性、风险性认识的加深,税收制度更多的用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功能,抑制过度投机、平稳市场价格,使之成为一个高效、稳定与安全的资本市场。

2.以行为税为中心,向以所得税为中心转变

对证券交易环节征税往往用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目的在于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一般采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形式计征。由于证券交易税是不论证券交易盈亏,一律按税率全额课征,因而它可以影响证券交易成本,并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与交易行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证券交易税可以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征收证券交易税可以减少外部消极因素,并能在整个经济中培养一个更有效的资源分配体系,以减少过度投机行为以及市场盲目交易的行为,从而减弱投机行为和盲目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不过,证券交易税具有扭曲有价证券价格和资金结构的负作用。征收交易税可能通过买卖差额间接影响有价证券价格和资金结构,影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导致市场失效。[6]征收证券交易税有损资本流动的积极性,加重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业务发展,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如美、英、法等近几年来取消了证券交易税。在这些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政府更加注重资本的流动性以优化资本配置,选择采取其他手段控制过度投资。

证券交易的所得税有充足的税源,可以调节级差收入,并鼓励对长期资本的利用,对于收入分配的协调和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为国家增加一笔不菲的财政收入。世界范围内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已是大势所趋。[7]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交易税收体制以所得税为中心,应该具有成熟的信用体制、健全的征管体系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否则难以成功。[8]

3.证券税制体现出宽税基、轻税负的发展趋势

从主要国家的证券税收体制来看,证券税收的课税范围比较广,不仅有股票、公司债券、出资证券、受益证券,甚至包括认股权证券。不仅对一级市场征收,也对二级市场征收。这就使得证券税制税基宽泛,为降低证券税收税负创造了条件。证券税收不仅税率较低,尤其在发行和交易环节的税率普遍较低,而且优惠宽厚,突出表现在对证券买卖的差价增益课税上,既有利于监管证券活动,又有助于鼓励证券投资。

二、  我国目前证券税制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始于1981年的国库券投资。截至2002年底,累计发行国债2.7万多亿元,仅2002年一年就发行了5929亿元。为了促进国债投资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建立了国债流通市场。随着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商场和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股票的发行,股票投资在我国也拉开了序幕,并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更标志着中国股票投资的突破性发展。截止到2003年6月,两市上市股票达1250只,深沪两市股票市价总值41629353亿元,流通市值13454.38亿元。企业债券始发于1984年,曾一度停发,但近几年发展较快,仅近三年就发行了583亿多元。金融债券始发于1985年,到2002年底,全国累计发行各种金融债券达3000多亿元。我国基金投资始于1987年,到2002年底,发行封闭式基金54只,基金规模达800亿元,开放式基金15只,基金规模达500多亿元。[9]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规模较小,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左右,也只相当于香港地区的一半;二是投资性不足,投机性过剩。如我国股票市场的年换手率则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特别是在行情高峰时,其成交量完全可以与西方证券市场相提并论,年成交量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是香港地区的好几倍。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列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中。具体征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我国对股票交易的双方分别课征2‰的印花税,对股票发行、基金申购和赎回、债券、国库券转让暂不征收印花税。[10]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证券所得包括债券利息和股票红利收入。我国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分配给法人的股息和红利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和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三是对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证券交易所得是指股票、债券转让所得的增值。我国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而个人的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上述证券税制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税收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是以印花税为主体,并配合所得税共同组成的一种复合税制。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不合理性:

从市场运行的环节来看,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因此,理想的证券税制应当在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都设置合理的税种。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的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而对股票一级市场的交易、场外交易以及继承和转让等均不征税,显失公平。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在所有证券中最活跃的是股票。由于现行股票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较大,一级市场中的原始股持有者往往就是股市中的获利较大者。现行税制对一级市场不征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

从证券交易的全部过程来看,证券税制应当包括证券交易行为课税和证券交易收益课税两个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印花税来调节证券交易行为的。印花税实际行使的是证券交易行为税的功能。然而从印花税本身来看,其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印花税在本质上是一种凭证税,是通过各种客观存在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税款的,而随着股票买卖的无纸化,没有了相应的凭证,再对其征收显得有些牵强,而且不利于实际部门的操作。另一方面,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所套用的税目也不规范。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没有与股票交易相对应的税目。股票交易所套用的“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是用于不动产的。因此,这样的套用显得过于勉强,而且不利于税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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