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 ——基于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考量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法学评论 人气: 时间:2016-07-06
摘要:[12] 关于废除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方面的理由,前文已有交代,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此处认为应该废除网络证券交易行为税,而以所得税为中心构架网上证券税收体制,并不代表笔者支持美国在电子商务上提出的零税率方案,笔者并不赞同对网上证券交易实行免税政策,而只是依据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与...

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

——基于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考量

冯果  廖焕国         2008-09-18 

内容提要:证券税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合理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世界证券税收体制正从财政收入中心向宏观调控中心转变,从行为税中心向所得税中心转变,并呈现出宽税基、轻税负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着税收结构不合理、课税规则不合理、证券交易收益课税不合理及宏观调控乏力等问题,为适应网络经济的需要,应作以适当调整。

主题词: 证券税制 发展趋势 制度转型 网络证券

证券税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合理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运营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个国家和地区因税收体制互不相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各有轩轾,故证券税收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本文首先考察两大法系典型国家证券交易征税概况和发展趋势,并针对我国证券交易征税的现状可问题,提出在网络证券交易背景下应有的改进之道,以助立法之完善。

一、证券税收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其发展趋势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税收状况,征税环节大体有四个:一是对于证券发行环节的课税,它是指对申请发行并经登记许可的有价证券征收登记许可税。如日本、荷兰等国家对于已经许可发行的债券与股票,征收登记许可税;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爱尔兰与比利时等,则要求公司在登记时交纳固定比例的资本税。二是对于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它主要是对股票、证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买卖成交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因其具有抑制过度投机等宏观调控的作用,故为投机过剩的证券市场所喜。日本与台湾地区为采纳证券交易行为税的主要代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交易行为税提高了交易成本和资本市场的负担,妨碍资本流动,因此放弃了交易行为税,如英国、美国等。三是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环节的征税。证券交易所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持有所有(又称为投资所得),是指有价证券持有期间的股息、利息或者红利收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股息、红利列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二是转让所得(又称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是指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所得,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征税,或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税,不过各国对这种增益的课税大多给予较多优惠。四是对于证券财产移转环节的征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一)证券交易税收制度之比较考察

1.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

在美国,由于个人投资者是公司证券的主要购买者,因而财税政策制定者更注重考虑如何对个人投资进行课税。对个人投资课税主要有四种类型的税收:流转税,即以交易额为计税基础,定率计征,只要发生交易,无论盈亏,都要承担税负;收益税,即对利息、股利等投资收益征收的税收;资本利得税,即对资本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征收的税;最后是遗赠税,即遗产税和赠与税。[2]

(1)流转税。流转税一般采用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形式计征,其目的在于增加政府收入,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过于活跃时调节市场节奏,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流转税的征收也加重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业务发展。因此,美国近几年已经废止该税种。因为这一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很小,同时在美国证券市场中政府更加注重资本的流动性以优化资本配置。至于其调节市场之功能,亦有其他途径可达致。

(2)收益税。在美国,股息红利和利息是作为一般收入并入个人所得中统一征收所得税的,并不在证券税收中单独计征。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之一。

(3)资本利得税。美国将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当发生资本净损失时,允许将净损失从普通所得中抵扣,但每年的抵扣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当年不能完全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无限期抵扣。

(4)遗赠税。美国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以60万美元为起征点,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委托管理人,采用申报交纳的方式。赠与税同样采用总赠与税制,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赠与总额课税,同样采用申报交纳的方式。

从总体上看,美国证券市场的财税政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税种全面,设置了流转税、收益税、资本利得税和遗赠税四个税种(后来取消了流转税);其次是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同等对待,并不享受优惠税率,具有简化税种的特点;第三,发生资本净损益时虽可在普通所得中抵扣,但抵扣额受到限制;四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形式极其相似,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

2.日本的证券税收制度

日本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比美国和英国的证券市场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市场。同发达的市场相对应,日本的证券税制也相当完备。日本现行的证券税制是1989年税制改革的产物,它主要由证券流转税、证券资本利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遗产赠与税组成。[3]

第一,证券流转税。证券流转税是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及其书面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日本证券流转税比较特殊,实行印花税和交易税兼征制度,纳税义务人都为证券卖方,而且同为国税,在征收环节上都实行代扣代征制。在税率规定上,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制度,按交易凭证票面金额定额课征;交易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债券类(政府债、公司债)和股票类(普通股、普通股认股权、可转换债券、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此外,日本证券流转税中较为特殊的部分是交易所税,即对证券交易所及交易人、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征收的税收,包括交易所特别税和交易税。前者是对交易所计征的税收;后者是对交易所的交易人员和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已结清的成交额征收的税收,其中地方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交易按0.1%计征。

第二,证券资本利得税。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以证券买卖的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是从确保税负公平的观点出发而增设的。日本对法人和个人的证券转让所得均予课税,其中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以个人的证券(除政府债、公司债等特定证券外)交易所得为课税对象,课税方式采用就源扣缴法和申报分离课税法。采用申报分离课税法时,对从总所得中分离出来的证券资本利得实行20%单一税率(另加6%地方税);对于资本利得的确定采取交易收入扣除总成本的方法,总成本中最主要部分­——证券取得成本按总平均法计算。采用就源扣缴法时,则以出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为课税对象,实行统一税率,在证券出售收入中予以扣除。此外,日本不区分长期和短期证券资本利得,实行相同税率。法人的证券资本利得一般并入法人总所得缴纳法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相同(42%)。

第三,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投资者投资证券所得的经常性收入(如股息、债息等)开征的税种,包括对债券、定期存款、贷款信托等的利息收入征收的利息税和对股息收入征收的股利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对个人、法人投资所得采取不同课税方式。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方式既可以是综合累进税率,也可以是单独分离计征。在综合累进税率下将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计入个人总所得中实行综合累进税率;而在单独分离计征时则实行统一税率(35%),并实行利息收入预提15%税收的制度。为防止重复课税,对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差别税率,即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对将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32%的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的税前利润实行42%的高税率。对法人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实行20%预提税的制度,对再投资有价证券的股息予以免税。同时,为解决股息重复课税问题,规定来自国内公司不超过股息支出的股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超过部分的25%计入一般所得予以课税。日本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源比较可靠,能给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从功能上看,它能对投资、储蓄发挥较灵活的调节作用;从征税方式上看,可自由选择综合累进税率和单独分离计征,具有一定灵活性。

第四,证券遗产赠与税。证券遗产赠与税是对有价证券形态的遗产转移或赠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证券遗产赠与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实行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75%。在计算课税对象时,以继承日或受赠日证券市价为准。考虑到遗产继承人所继承的证券不一定能迅速变卖,因而允许用部分证券缴纳遗产税,即实行实物纳税,但赠与税还能实物纳税。至于起征点的规定,赠与税中受赠人每人可享有60万日元的免税额;而遗产税中,每个继承人则享有400万日元的免税额,且总遗产的免税额可达2000万日元。由于遗赠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它能够平均社会财富,日本证券遗赠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德国证券税收制度

德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其证券市场税收也较为完备,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证券税收制度。按照税制结构分类,证券税收可以分为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

(1)所得税。包括对投资所得与转让所得的课税。这是德国证券税制的核心。德国税法对公司所获股利归入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获股利归入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不同的方法避免对股利重复课税。[4]德国把包括证券在内的财产转让增益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来课税。并对此种增益的课税给予优惠,如只对在取得证券后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取得的利得课税;对外国人在境内的股票转让,则只就归属分公司等常设机构的股票增益课征等。2000年1月1日出台自1977年以来最为激进的减税改革,其核心为用减低公司所得税来增大投资能力,扩大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公司税率下降为25%。根据税改法案,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到2005年将减降为42.5%,与公司税基本持平。

(2)商品税。德国通行观点认为,在证券交易环节课税会阻碍证券流通,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转。历史上,德国曾开征过“证券转移税(交易所交易税)”,纳税人为交易当事人,征税对象为债务证券、股票、国外投资证券、分红证券的交易价额,税率为0.1%~0.25%。但在1991年先停征个人部分,1992年又停征了法人部分。

(3)资本税(资本公司税)。它是指在证券发行环节按发行的资本总额征收的税,包括对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征税。德国资本公司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资本公司,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额为征税对象,税率原则上为1%。以上资本公司税和交易所交易税在德国又被统称为资本流转税(或资本流通税、资本流动税)。

(4)财产税。股权和债权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是财产的一种形态,代表一定的财产。因此,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德国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如果在死后把证券作为遗产移转给继承人,或者在生前作为赠品馈赠给亲朋好友,需要征收遗产与赠与税。

(5)印花税。印花税是对针对应税的文书凭证课征的。股票、债券既然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被列进印花税的课征对象也不足为奇。证券印花税主要是在证券发行环节按发行的股票、债券总额征收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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