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了吗?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8-23
摘要:对于小微企业的鼓励,李克强总理不断的进行推进优惠力度,这不《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于2016年8月8日发布了: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

对于小微企业的鼓励,李克强总理不断的进行推进优惠力度,这不《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于2016年8月8日发布了: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如何这个内容看着如此眼熟呢?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是这样说的: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这样延伸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那现在有变化吗?没有,实质性条件是没有变化的,那变化了什么呢?其实就是将没有时间限制了,原来的时限是到2017年12月31日。

同时我们还要补充如下几点:

一是上述的10万元,营改增之后应只有销售额了,营业额是营业税的描述背景;

二是纳税人没有特别限制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那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限制;

三是理解上这个销售额是所有的,包括含税及免税,如果涉及差额的,那也是以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判断处理。

相关政策——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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