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预收款一般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预缴增值税义务,但要区分以下情况: 一、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赁服务,按照租赁形式,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租赁标的,又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先开具发票(不包括开具不征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 四、预收款虽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应当预缴增值税。发生预缴增值税义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是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刘小玲 2022.06.21
预收款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我公司是物业公司,公司预收的物业费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此之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预收的物业费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来源:中汇(武汉) 作者:纪宏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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