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2]8号 2012-08-27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本市登记注册企业: 属于本局控管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登记注册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自营收入的,由企业自行申报应税收入;属于挂靠企业的经营收入,本局按挂靠经营收入的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市国税局控管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登记注册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市国税局申报应税收入。 (二)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 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按项目经营收入的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提供《外管证》并办理了项目登记的,不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但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判断企业项目经营收入是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应当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承包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 (2)本市登记注册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3)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外管证》的; (4)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资料的; (5)企业未在本局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的。 3.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已在工程所在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对不直接在工程所在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仍应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企业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个人独资或者合伙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队、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投资者(业主)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5%核定征收。对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作为预缴税额,在进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业主)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抵扣。 三、本公告适用于居民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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