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中: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本条款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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