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同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不过核定征收是主管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收征管对特定企业实行的简易征收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8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第30号第十七条废除了该规定。应当讲, 国税发[2008]第30号的出台,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至于如何操作,有待财税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反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上述规定,我个人认为国家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对不能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的企业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不规范的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在其实行查帐征收前的一个权宜之计,不是治本之策。试想,对于一个账证不健全,收入成本资料、收支凭证都核算不清的企业,又如何能确定其购置环保设备事项的真实性、设备支出数字的准确性、票据的合规性呢?因此,我认为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果核定征收企业想要享受税收优惠的话,应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也必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调整为查账征收后,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都属于帐目核算不规范,无法同时准确计量收入、成本、费用的,所以才对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其的一种惩罚。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项目进行优惠,但是,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对收入、成本准确核算,如何确定其应该享受的优惠额度呢?换个角度说,如果这个企业能对享受优惠的项目进行准确的核算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那么它就有条件和实力对其他项目及整个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准确的核算,这样的话,它就应该由核定征收转为查帐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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