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分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的时候我们索性将这两类区分为一般人和小人。 2018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将全国增值税“小人”的销售额标准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国家允许原销售货物销售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转回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将其简称为“转小”或者“回小”。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回小”情况下纳税人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进行了特殊处理,允许其结转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后根据实际发生的不同业务进行处理,这也充分体现了增值税制度设计者的良苦用心。中国的增值税改革其实没有太多可供借鉴的国家经验,需要结合中国的税收实践不断创新。在这里,我们会毫不吝啬地为这些创新点赞。 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销售货物超过原80万元标准在2018年1月1日被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销售额肯定没有达到新的500万元标准。2018年5月15日,该纳税人申请转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该企业正常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6月初也进行了正常申报。该企业没有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 请大家注意,正常在5月底这个企业肯定还有一些存货没有卖出去,我们假设这些存货在原先购入的时候已经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我们假设企业在6月份销售了10万(不含税进价)的存货,在6月份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但是当初5月底之前这部分存货的进项肯定已经抵扣完毕了,对应的进项税额我们假设恰好是1.64万元。这1.64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在2018年6月转出呢? 1、该企业在2018年6月的身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身份下原本并没有进项税转出的观念。 2、按照国务院令691号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按照这个条例处理,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肯定需要转出,但是这个也是针对一般计税的模式。 上面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我的理解是目前不宜转出,转出依据不充分。但是如果不转出,又感觉不合理。请大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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