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停业登记,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