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1987-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财政部 1987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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