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退税申请书; (7)授权委托书; (8)银行帐户复印件; (9)交易情况说明; (10)认股实缴资金证明; 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到税务局办理限售股退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那是否可以采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给予退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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