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9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2.备案人可以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3.备案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4.销售外购的果蔬烘干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果蔬烘干机属于农副产品加工机械,销售外购的果蔬烘干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5.销售有机复合肥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因此,销售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的有机复合肥可以免征增值税。

  6.医疗机构提供整形美容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整形美容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7.纳税人的土地及地上的不动产被政府收储,取得补偿款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的土地及地上的不动产被政府收储,取得补偿款可以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利用废渣生产的环保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渣生产的环保砖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序号2.1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柱)、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等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渣生产的环保砖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9.只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按照加工劳务开具发票,2020年5月后按照专业技术服务开具发票。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2020年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根据2019年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的。该纳税人2019年仅提供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范围,不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10.企业1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扣减税费优惠政策。10月该士兵离职时,企业还有未抵减完的额度,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企业应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士兵离职时未抵减完的额度可以结转到本年度以后月份继续抵减,但是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

  11.提供抗洪抢险的塌方清理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提供抗洪抢险的塌方清理服务,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2.为房屋排查安全隐患并出具报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为房屋排查安全隐患并出具报告,应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在客户单位内部的墙体喷绘党政建设内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纳税人在客户单位内部的墙体喷绘党政建设内容,应按照装饰服务缴纳增值税。

  14.使用共享汽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共享汽车是按计时标准收取费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使用共享汽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15.竹木加工行业纳税人采用成本法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委托加工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委托加工产品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

  因此,竹木加工行业纳税人采用成本法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委托加工费用不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16.纳税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送转股,转让这部分送转股缴纳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买入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送转股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7.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疫球蛋白,是否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因此,免疫球蛋白属于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疫球蛋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8.一般纳税人提供空运货物服务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备注车种车号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纳税人提供空运货物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备注起运地、到达地、飞机型号和飞机航班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信息。

  19.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了两家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因此,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20.纳税人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损毁了,是否需要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个体户同时将专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损毁的,按照丢失处理,需要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22.保险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是否有代征增值税的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因此,如保险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时有代征增值税的义务。

  23.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逾期仍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企业在应登记未登记期间发生的业务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是否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企业超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前发生的业务仍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24.购入已征车辆购置税的二手车,是否还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购入已征车辆购置税的二手车,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25.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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