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孙维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免集体资产转移当中产生的契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规定:“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据此,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减免契税、印花税。 今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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