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55号(资源环境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1]107号 2021-7-9 陈百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多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为主,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以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为测算基础,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比例越高。标准财政支出中充分考虑生态环保支出因素。地方政府由于生态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会自动放大标准收支缺口,相应增加享受的补助规模,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的自动补偿。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推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中央财力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落实绿色产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实施了多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适用“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原则,并对排污浓度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二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案中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充分体现。符合条件的绿色发展产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关于绿色金融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 (一)关于健全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费用补贴为主的绿色金融激励措施,建立绿色担保基金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相比于小微企业、农户、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绿色产业项目通常规模更大、风险更低、收益更好,宜坚持市场化融资原则。如果采取财政贴息、补贴等方式支持,易扭曲融资价格信号,且不易追踪融资资金使用,因此在绿色金融的融资端不宜使用直接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绿色项目建设端给与一定的支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已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公司,构建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层架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基本实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全覆盖、业务县级全覆盖,同时部分地方财政探索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推进政银合作,为银行发放支小支农贷款提供风险分担,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可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地方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提供风险分担,无须再新设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以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二)关于积极申请利用国际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根据有关省份、中央部门和机构的申请,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程序,在综合考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需求与国际金融组织对华合作战略的基础上,指导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相关机构开展贷赠款项目、知识分享等多方面合作,注重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16 财政部 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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