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6]5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524号             2006-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具体时间安排

  我市分步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系统”)。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点运行货运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统称“新版货运发票”);其他区、县局、分局根据税控器具的初始化登记等工作进度,以局为单位陆续推行使用货运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全市范围内至2007年1月1日必须全部推行到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各局应适时填报《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上报市局。

  2007年1月1日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封存情况,严禁同时开具新、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

  2007年1月1日(含)后,全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旧税控装置及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二、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为配合货运系统推行工作的开展,各局应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2006年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对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货物运输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自开票纳税人“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四、新旧税控系统的衔接

  (一)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1月同时分别采集、汇总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二)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启用货运系统后,原使用旧税控装置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于2007年1月1日前出现退票问题的,可报经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启用旧税控装置处理退票问题,退票完成后由纳税人持税控IC卡进行报数;于2007年1月1日后出现退票问题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在发票税控三期系统的发票核验模块中修改该张发票的状态,即由“正常”改为“退票”;退票后如需重新开具货运发票的须使用货运系统开具新版货运发票。

  五、印花税的征收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以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二)税务机关代开票窗口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代收承、托运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并在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作为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六、个人申请新版货运发票代开业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在个人车籍地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新版货运发票。

  七、新版货运发票开票数据电子信息报送时限及要求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在每月征期内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上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如上月未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仍须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开票数据电子信息。

  (二)各局税务所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并确认本级上传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三)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本级上传市局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四)市局于每月23日前确认并上传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至国家税务总局。

  八、自开票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后续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专章的管理

  1.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换发税务登记证调整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重新自行刻制“开票人专章”,并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印章刻制的具体式样、标准及使用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副本)”字样前的空白处。

  盖章后的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应一并在年审资料中留存。

  3.“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空白处。

  (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管理

  1.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自换发年度次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三年。

  认定证书首页“税务登记证号码”栏,自左向右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不足18位的应在末位号后全部划“*”;次页“编号”栏延用旧证书编号。

  2.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不合格或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为其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专章。

  九、认定证书挂失补办手续

  自开票纳税人遗失认定证书的,应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证件挂失补办申请表》,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其情况属实的,按照原认定证书的编号为其补办新的认定证书。

  十、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章”及“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加盖位置的调整

  (一)自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开票人专章”。

  (二)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

  十一、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工作市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

  1.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证件挂失补办申请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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