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165号 2000-03-24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是否需要粘贴合格标识,以及标识的印制和具体格式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略),下称《统计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电子邮件内的《统计表》上填写年审情况后,连同年审总结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自2000年起,除有新的规定外,各地按省局制订的年审办法的要求,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工作,省局不再专门行文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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