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3]455号 2003-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退税部门负责填写文件所列附件,并交信息中心依照文件要求按时上报。 三、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并传递给同级退税部门。 四、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在销货发票号码一栏应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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