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03]45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28
摘要: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3]455号         2003-09-2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退税部门负责填写文件所列附件,并交信息中心依照文件要求按时上报。

  三、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并传递给同级退税部门。

  四、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在销货发票号码一栏应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