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汽车运输公司系国营企业。2001年12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运输支出──燃料帐户有红字出现。经核对记帐凭证,其原因是:该公司自本年开始使用一部分高价汽油,为了转嫁负担,按运费向客户收取15~50 %的高价油补贴。其帐务处理是:在发票运费科目下附列高价油补贴项目,同运费一并收取,然后将运费列入运输收入高价油贴红字直接冲减燃料成本。如:2002年4 月份发生的一笔业务是:向××厂收取运费12,000元,按运费附加20 %的高价油补贴计2,400元。 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14,400 该公司自年初至年底共收取该项补贴114,742.01元,全部直接冲减了运输支出,偷漏了营业税。 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高价油补贴实为自行提高运费标准收取的,属于运输收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此项收入按运输收入帐户金额3 %的税率补征营业税3,442.26元,并责令其限期调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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