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外[1993]217号 1993-03-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7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税发[1992]24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通知》(以下简称《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上述两个文件,弄懂弄通文件规定,学会具体操作,积极稳妥推进反避税工作。 2、《实施办法》是约束纳税人有关行为的规定,要做好对外宣传、贯彻,通知有关企业依照执行。《具体问题的通知》是对税务部门内部的具体要求,属于内部工作规程,不应对外公布,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讲究科学性,避免随意性,各分局要严格按国税发[1992]242号文规定的要求,确定审计对象和调整方法,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 在调查取证及现场审计时,要做好调整记录。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反映。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0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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