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节录) 沪财会[1996]275号 1996-01-01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在同一会计年度)、“其他应付款”(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税部门退还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返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1996年01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