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5号 1990-01-2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89]静税四字第186号《关于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悉。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我局沪税地[1989]38号文规定:“关于企业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房和园地上加层扩建和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并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土地使用税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管部门缴纳”。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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