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49号 2000-09-0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总局《通知》的要求,布置出口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企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照《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退(免)税资料、出口及退税额统计等,进行综合分析,筛选重点检查企业,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同时,各地还要对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和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的,要立即纠正。 二、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的出口货物以及经深圳、汕头、广州、黄埔、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要逐票检查业务成交过程、货源、付款、结汇等情况,排除一切疑点后方能办理退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多退税款的,要及时追回,少退税款的予以补足; (二)信息经核对不符办理退(免)税的,先追缴或扣回退(免)税款,调查核实后办理退税; (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弄虚作假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除追回退税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一律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待查实后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实施,确保质量。省局拟在年底前进行抽查,对未能落实这次检查要求的地市将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0月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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