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二[1996]2号 1996-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保护卷烟消费税税基 1、管理范围。全省济南等八个卷烟厂生产的各个规格牌号的甲类卷烟。 2、管理内容。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卷烟计税价格。 关联企业是指卷烟生产企业与其他卷烟经营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烟草集团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管理方法。建立《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样表随后)报送制度,由烟草集团公司或生产企业按季向省、地(市)、县三级国税部门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济南卷烟厂、青州卷烟厂、滕州卷烟厂生产卷烟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填报。 (2)、将军集团所属的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的基本情况由卷烟厂或其卷烟的调拨经营单位直接报送当地市(地)、县级国税局,同时上报其所在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省国税局。 (3)、颐中烟草集团所属的烟台卷烟厂、菏泽卷烟厂生产卷烟的基本情况由卷烟厂或其卷烟的调拨单位直接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报送。 对企业报送的《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审查,凡确认价差不合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核定后,一般情况一年不变。 各级国税部门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计税价格要加强管理,发现有弄虚作假上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卷烟生产企业价外费用的管理 根据消费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都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卷烟生产企业从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等属于价外费用的收入,按规定应征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卷烟生产企业价外费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 三、加强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有计划地清理欠税,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1、各地要深入企业,摸清卷烟税源状况,将收入任务落实到征收单位,并按照省局统一要求,按季下达收入计划,逐月分析,逐季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做到收入进度与时间进度一致。 2、从严控制缓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欠税,从1996年6月起,卷烟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的企业,要逐级报市地国税局批准,并报省局备案。 3、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要结合当地的收入情况帮助企业做出清欠计划,并逐级报省局审查同意。各级国税部门按清欠计划督促检查落实,做到逐月清理,按清欠计划积极组织入库,对未做清欠计划或未按清欠计划缴纳消费税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做好对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检查与落实,尤其是对计税价格问题搞好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度终了要对卷烟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省局适时抽查验收,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本文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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