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纳税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86号 1999-12-0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落实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有关政策,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及其纳税信息的反馈质量,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确认、上报及纳税情况反馈等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单位都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收(或监管)国税机关报送本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与所属成员单位汇总后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二、汇总纳税企业各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同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盖章后,报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并作为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进行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的依据。 (一)、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市(地区)、县(市、区)逐级设有成员单位的,县(市、区)级成员单位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县(市、区)级成员单位报市(地区)级成员单位;市(地区)级成员单位依据所属各县(市、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地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市(地区)级成员单位报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依据所属市(地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税局确认盖章后,实行全国汇总纳税的由省级成员单位上报其总机构;实行全省汇总纳税的由省国税局反馈给主管征收国税机关,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据以计征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只在市,地、县(市、区)设有成员单位,而没有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由市、地国税局按上述程序确认盖章后,由市地成员单位报送其总机构。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单位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所属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与本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汇总后的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含附表)。 2、所属各成员单位经国税局确认盖章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 3、本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由上级国税局逐级向下级国税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单位的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没有收到上级国税局提供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逐级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结束后,各级国税局应组织人员力量对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进行所得税检查,凡发现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的实际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与纳税申报数不符,造成少计(或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自办理一九九九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起接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