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1号 2022-03-09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取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办理申报业务所需材料邮寄至对应税务机关。具体邮寄单位及地点如下: (一)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千家和众新家园小区西门金桥税务局,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毕斯特,19997658345,0471-6321687 (二)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处,邮编:028000 联系电话:付京,18604752221,0475-8997032 二、邮寄申报所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单文书”—“申报纳税”栏次下载相关申报表单。 三、申报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另一份申报表上注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编号后留存归档。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确实无法联系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表受理、录入工作后,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转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额确认、退税审核、税款追征、争议处理及其他年度汇算服务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基于上述规定,务请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填写清楚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六、咨询服务 如果您需要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涉税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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