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22号 2006-12-0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6]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适用于2005年3月1日(含)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2005年3月1日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雇用员工8人(含8人)以上,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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