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三[1994]45号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30
摘要: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企三[1994]45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塘沽、汉沽、大港、保税、开发、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财政局,五县财政 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借“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天津市

1994年12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