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票函[1997]14号 1997-12-22 各市发票管理处、科(所)、沈阳、大连分局: 为了规范自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自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不改变统一发票内容,只冠有单位名头的自用发票,仍按辽地税发[1996]16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中有关自用发票的规定管理。 二、对于统一发票的内容、式样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该用票单位的需要自行设计票样,经由市局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管理。所需上报材料: 1、自用发票印制申请报告 2、自用发票票样 三、要求各市局严格控制自用发票的审批,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统一发票内容能满足需要的,尽量使用统一发票票样,以免出现管理上的混乱。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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