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245号 1999-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请示》(辽市地税所[1999]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实行减员增效的企业按下岗分流职工的实际工资,一次性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可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在上述标准内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对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因企业破产,出售等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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