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政四字[1989]246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1-04
摘要: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辽税政四字[1989]246号          1989-01-04

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关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问题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划分不清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2、关于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贴花问题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关于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问题

  对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关于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问题

  在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在以后结算时才能确定,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收入提取,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关于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问题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对单据按规定贴花。

  6、关于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问题

  对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7、关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企业与其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不属于财产租赁行为,不应贴花。

  8、关于企业、个人出租门店(点)、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点)、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9、关于如何确认合同的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问题

  纳税人将已缴纳印花税合同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其副本或抄本替代的,即应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0、关于会计核算采用以表(卡)代账的应如何贴花问题

  对日常用章页表(卡)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卡)代账的,在形成账薄(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1、关于对记载资金的账薄,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或增加的资金贴花不足五元的是否按定额贴花问题

  记载资金的账薄,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或资金增加部分贴花不足五元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2、关于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问题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费不贴花;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分别按记载资金的账薄和其他账簿贴花。

  13、关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问题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核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资金金额计税贴花。

  14、关于企业兼并后的并入资产(金)是否补贴印花问题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兼并的国营,集体企业,对并入单位的资产(金)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15、关于应税凭证的贴花位置问题

  为便于纳税检查,对应贴的印税票(缴款书或完税书)或应加盖的完税戳记的位置是:各种合同在合同正本的首页右上角;产权转移书据在书据的首页右上角;营业账簿在账簿的首页右上角(不准粘贴(盖)在账夹上);权利许可证照在证照正面(或首页)的右上角。

辽宁省税务局

198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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