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厂桶库暂免征房产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税三[1993]43号 1993-07-0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函[2008]36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厂桶库暂免征房产税的批复》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水泥厂桶库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水泥厂的水泥桶库是水泥厂为生产水泥而专门构筑的,是生产水泥过程中必备的。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储存产品的功能,是为均化产品所用。根据上述实际情况,为支持水泥建材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水泥桶库暂比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从1993年7月1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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