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4]246号 2004-5-1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二、各局应紧密结合《行政复议法》,及时组织本局税收执法人员学习《规则》,全面掌握有关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5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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