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3
摘要:对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由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5]133号         1995-07-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据各地反映,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罚息支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罚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给予列支。

  二、对部分实行汇总缴库办法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征管的问题。

  对部分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汇总缴库办法的企业,其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汇总缴库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地方税务机关对汇总缴库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隶属关系就地征收入库。

  三、对分支机构、下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对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由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有建安企业外出服务工程项目的征税问题。

  对国有建安企业在区内派出工程队外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外出服务证明,并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款废止]国有建安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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