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13号 1999-06-3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及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 (三)货物清单;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六)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 (九)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七)、(八)项资料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的有关填表说明填制。“地产地销企业”在特区内销售自产产品使用的盖有“地产地销专用”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应单独填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二、备查资料及其保管 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增列下列备查资料: (一)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三)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以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著明原件的记帐凭证册数字号。备查资料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见附件八),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进料加工虚拟进口税额须报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查后,方可抵扣。其他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主管征收分局确定,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三、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制定的《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的有关填表说明外,其余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327号)也同时停止执行。 四、为了做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市局要求各征收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2.《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及其“填表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分类表》; 4.《货物清单》;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表说明”;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7.《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8.《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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