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512号 2004-11-0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有困难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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