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使用单联冠名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4]156号 2014-03-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衔接,规范企业使用发票行为,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在广东省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深圳除外,下同)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单联冠名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顺丰公司广东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见附件1)使用HHT手持终端设备开具单联冠名发票,仅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收派服务。 二、顺丰公司全省统一单联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2),规格为44mm*127mm,印制中套印顺丰公司广东省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采用58克热敏纸张,印制费用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13]76号)的要求,由用票单位和定点印刷企业自行结算。 三、为加强对单联发票的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用票单位按期(月或季)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格式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客户名称、运单号码等相关数据。企业应保证可靠存储发票电子存根明细数据5年以上。 四、各地对顺丰公司使用全省统一单联冠名发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附件: 1.顺丰公司在广东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 2.顺丰公司全省统一发票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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