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完成2022年2月份的正常缴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缓缴住房公积金决议材料以及补缴方案,缓缴政策的终止时间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结束后,应按补缴方案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无房且租住商品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取额度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记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咨询服务热线:12329。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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