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不设置帐簿问题的通知 税征[1994]131号 1994-03-30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此,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广州市税务局税征[1994]101号文已下发式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范围(含三市一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经审批不帐簿的,必须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规范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有关印制及发行工作我局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请各单位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与广州市税务咨询所联系订购,联系电话:3385254。 二、个人承包或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也参照上述办理。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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