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3号 2000-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规定,现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税收管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出租房屋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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