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206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废止。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执行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时间为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省局将另行下文明确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二、[条款废止]全省国税系统启用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工本费收入,仍按照省局粤国税发[2001]180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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