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第136号 1997-3-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市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尚未配置防伪税控代开系统,暂不能为纳税人提供代开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 二、对于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系统认证通过之后给予抵扣税款。认证时,原输入销方纳税登记号,改为输入备注栏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金税卡税务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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