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241号 2003-11-1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明电[200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按照总局的部署,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证书的编号规则 (一)全部用阿拉伯数字编排,不在其中使用字母或汉字。 (二)地税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7位地税局代码。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证书应分别编写,区别码放在“年月日”之后。其中自开票纳税人的区别码为1,代开票纳税人的区别码为2。 (四)认定顺序号:区别码后为认定顺序号,目前暂设置为4位数字,同一地税认定机关对性质相同的纳税人按顺序依次编号(不以相同的“年月日”为限)。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对年审合格的纳税人,由认定机关重新核发证书。 四、按照税收政策和总局文件精神,各地在加印旧版货物运输发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抵扣联。同时要强化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按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印制、发售、开具、使用、保管、缴销。 五、在2004年2月以前,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于每月1日和15日的上午10:00前书面上报省局;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上述有关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日。按照职责分工,书面报告由各地税政一科(处)、征管科(处)、信息中心分别向省局对口部门上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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