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93号 2004-12-30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继续缓征资源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4]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1997]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盐碱联合组织内部产供销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21号)等两份文件均属停止执行的文件,以此为依据确认的盐碱联合组织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的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