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10号 2000-4-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尽力给予支持,方便税务代理机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 二、纳税人自行办理减免税申请、弥补亏损申请、财产损失申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等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的涉税事项有困难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三、新办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有困难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到税务代理机构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或聘请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两年内无偷漏税、纳税申报及时、无发票违章行为等,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税收稽查可以实行一年或两年查一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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