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省本级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省本级有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缓缴省本级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缓缴所属期为7月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如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企业类型需要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参保单位需按规定流程补充划型依据,并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承诺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小微企业放弃阶段性缓缴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请填报《中小微企业放弃阶段性缓缴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书拍照或扫描后,发送邮件至hebyidijiuyi@163.com。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四、切实保障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企业缓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联系电话:0311-85518092 附件: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参保登记和异地就医中心 2022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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