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16号 2004-02-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6月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有关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及抵扣的比对规定”废止。
3.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总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稽核办法》)的内容,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部分废止]自2004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软件2月25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http://130.9.1.248)下载,或集成到本地区网络申报软件中。主管国税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数据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合计”栏“税款金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的“合计”栏“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与《废旧物资开具清单》中的“合计”栏“发票金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比对结果与两个《稽核办法》中有关要求不符的,应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五、自2004年3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开票人专章”的样式、规格和刻制方法告知纳税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国税函[2004]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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