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除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为2%和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人、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相关规定征收或免征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按0.1%征收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个人转让、租赁房产相关税种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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