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跨区域开设直营连锁分支机构有关财力分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二[1997]93号 1997-11-1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附件: 关于对市属大型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在本市跨区域开设直营连锁分支机构上交的财政收入试行分成的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稳定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试行对市属大型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在本市跨区域开设直营连锁分支机构上交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市与区县之间进行分成。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经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市属大型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新开设的直营连锁分支机构(包括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可按其新设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占总机构销售额(营业额)比例的70%计算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税额,纳入所在地财政收入。 二、被确定的大型商业连锁集团公司按年度将总机构和新设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营业额)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再将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汇总后一:并报送市税务局、经市税务局审核后,根据新设分支机构实际销售额(营业额)占总机构总销售额(营业额)比例的70%计算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税额后,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按年度划转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局。 三、1997年度实施本试行办法的公司名单为:华联、联华、农工商、捷强、为民、装潢总汇等六家大型商业连锁经营公司。 四、享受以上财税政策的市属大型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范围和名单,每年由市财税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按规定名次的排序确定,凡未列入规定名次内的,作调整淘汰。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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