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04号(经济发展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20]第19号 2020-09-28 高融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制度供给助推产业创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助力我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该政策即将于2020年底到期。今年以来,我们已着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拟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便政策管理措施。您提出的调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下放审批权限、扩大免税商品清单等建议,我们正积极统筹研究。 二、关于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创新制度推广到区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实施视同“境内关外”的进出口税收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税收政策为: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区内设备进口免税,区内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国产料件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出区征税。区内主要从事加工、仓储、物流、展示、研发、维修等业务。 如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制度推广到区外,既突破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边界,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初衷不符;也会导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泛化,影响国内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料件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不宜将相关政策推广到区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2397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